(2016)湘0121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经商。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在长沙市雨花机电市场C区11栋101-102号经营五金工具。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同案犯许维(已判刑)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三一重工集团公司内多次盗窃数控模板后将模板销给他人。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同案犯许维将盗得的型号分别为A06B-6114-H211FANUC伺服模块1块(鉴定价值4750元)、A06B-6114-H106FANUC伺服模块1块(鉴定价值3750元)、A06B-6114-H209电源单元1块(鉴定价值4500元)、A06B-6111-H006﹟H550伺服模块1块(鉴定价值4500元),共计鉴定价值17500元的4块数控模板销给被告人邵某。被告人邵某明知该物系犯罪所得,仍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并转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016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邵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汽车站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邵某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三一集团的报案报告、物流货运单、三一重工人力资源部证明、谅解书、证明、被盗电路模板明细、证人龙某、罗某、黄某、王某、杨某、彭某、余某甲、刘某、陈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余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告人邵某和同案犯许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审判期间,本院对被告人邵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积极退赔,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基层组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五金、数控刀具经营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饶兴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文婷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