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秋河与黄树梅、英德市汇信财富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河,黄树梅,英德市汇信财富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160号原告:马秋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周红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代理人:吴伟鹏,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树梅,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英德市汇信财富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黄树梅。原告马秋河诉被告黄树梅、英德市汇信财富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秋河的委托代理人周红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树梅、汇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秋河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树梅签订两份《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租期至2018年10月1日,每月租金为6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月租。合同签订后,被告黄树梅将此房屋交付被告汇信公司使用,被告黄树梅仅支付3个月租金后���再也没有支付相应租金,现被告汇信公司已停止对外营业,同时被告拖欠电费,原告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黄树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责令被告黄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3、判令被告黄树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8个月租金48000元、电费416.31元;4、被告汇信公司对原告的第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马秋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身份证、房产证、工商机读资料、《房屋出租合同》、银行流水账、英德市汇信财富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外景图片、英德农信社存折、《欠费停电通知书》。被告黄树梅、汇信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黄树梅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原告马秋河向被告黄树梅出租位于英德市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2个月,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每月租金6000元,租赁期限内所有工商、税费、水电费、电视、通讯、卫生费等所有税费都由被告缴纳,每月10日前存入指定账户:肖忠,622XXXXXX。房屋租赁期间,被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被告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被告转租房屋;……(6)逾期未交纳约定应由被告交纳的租金及各项费用。上述《房屋出租合同》到期后,2015年10月1日,被告黄树梅与原告马秋河续签上述《房屋出租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其他内容均一致。2015年8月21日,被告黄树梅向原告指定的账户存入12000元租金,2015年11月12日,被告黄树梅向原告指定账户存入6000元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黄树梅将涉案房屋交付汇信公司使用。被告汇信公司于2015年2月9日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房屋出租合同》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出租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纳租金,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黄树梅租用涉案房屋后仅支付3个月租金,2015年11月后的租金一直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请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及被告黄树梅返还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起诉前未曾通知被告黄树梅合同解除事宜,则合同解除之日为应诉材料公告之日(2016年5月2日)。由于被告黄树梅未按时支付租金,原告请求被告黄树梅支付租金,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房屋出租合同》已于2016年5月2日解除,则相应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被告黄树梅应向原告支付租金24000元(6000×4个月)。至于原告请求的电费416.31元,由于《欠费停电通知书》仅为复印件,且欠费主体名称为英德市XX火锅店,与本案主体不符,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对原告电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汇信公司,其与原告马秋河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汇信公司对被告黄树梅所欠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秋河与被告黄树梅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于2016年5月2日解除;二、被告黄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秋河返还租赁物;三、被告黄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秋河支付租金24000元;四、驳回原告马秋河的其他诉讼请��。本案受理费260.4元,由被告黄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衍君人民陪审员 徐思蝶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嘉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