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峰诉被告张某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峰,张某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245号原告石某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山,系某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英,女。本院受理原告石某峰诉被告张某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石某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才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