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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峰诉被告张某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峰,张某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245号原告石某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山,系某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英,女。本院受理原告石某峰诉被告张某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石某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才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