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诉叙永县盛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叙永县盛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533号原告:周怀彬,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4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杨雅莉,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周超然,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叙永县盛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德光。被告:何江,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与被告叙永县盛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怀彬、杨雅莉、周超然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