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双平、李贵凤等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双平,李贵凤,潘丽娜,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第02158号原告:汪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林,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贵凤,系原告汪双平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林,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丽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林,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277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斌,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沈雾晴,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林,被告协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沈雾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2015年11月13日的申请,本院委托对被告协和医院对于死者汪明明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汪明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比例进行了司法鉴定,2016年4月13日湖北省医学会将鄂医损鉴(2016)00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邮寄送达本院,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医学会作出《关于鄂医损鉴(2016)00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该说明于同年6月3日由立案庭转交审判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和医院支付对汪明明死亡医治事故的各项赔偿共计999,986元(其中医药费135,046元、死亡赔偿金541,020元、丧葬费23,6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6,06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赔偿金10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协和医院承担。庭后,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根据鉴定结论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2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8日,汪明明被人殴打后左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当日被送往被告协和医院(西区)行骨科治疗,同年5月12日行内固定术后反复高热。2015年5月26日转入被告协和医院(总部)治疗,后于同年5月29日死亡。经鉴定,排除汪明明因机械性窒息致死的可能,汪明明生前虽受过损伤但不足以直接致死。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认为,由于被告协和医院的不负责任,手术感染后未及时处理,导致汪明明术后反复高热十余天,发热原因一直待查中,最终因感染中毒死亡。汪明明的死亡系被告协和医院重大医疗事故,被告协和医院对汪明明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协和医院辩称,被告协和医院对患者汪明明的诊断正确,治疗符合相关规范。××,发生感染中毒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并非被告协和医院治疗造成,被告协和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主张的赔偿请求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被告协和医院(西区)的治疗均为治疗患者外伤,诉请主张的医疗费赔偿范围应为患者在被告协和医院本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患者父母生活在农村,家有自留地,不符合不具备生活来源的条件,且无证据证实丧失劳动能力,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应予驳回。交通费主张过高,应按照患者实际必需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精神赔偿金主张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及外伤所致,被告协和医院的医疗缺陷仅在一定程度上对患者的可能预后起负面作用。该医疗纠纷已由湖北省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法院应根据该鉴定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划分合理的责任比例,据实裁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调取的鄂医损鉴(2016)00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对该组证据提出的异议,无反证推翻,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分别为汪明明的父母及妻子。2015年5月8日,汪明明被他人殴打致左肘关节粉碎性骨折,被送被告协和医院(西区)住院行骨科治疗,发生高热。2015年5月26日,汪明明转入被告协和医院(本部)治疗,2015年5月29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135,046元。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医病理F-236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理学检查,结合现有案情、病历资料及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汪明明系在机械性损伤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及行内固定手术后,××细胞浸润,最终因感染中毒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认为被告协和医院存在医疗事故并导致汪明明死亡结果,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诉予判。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委托,湖北省医学会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鄂医损鉴(2016)00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患者受伤时,其尺侧近端见多处挫裂伤口,外伤致开放性前臂伤是感染源头,而医生已尽力采取最强抗感染措施,手术后局部无感染表现(术后手术切口多次分泌物培养均无细菌生长);患者为开放性骨折,有污染伤口,感染是必然存在的,××,导致抗感染治疗效果不佳;××,发生感染中毒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因此,××及外伤所致,医方上述的医疗缺陷仅在一定程度上,对患者的可能预后起负面作用。鉴定专家意见为:医方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失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承担轻微责任。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医学会向本院出具《关于鄂医损鉴(2016)00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载明湖北省医学会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制定湖北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责任程度划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一般情况不划分具体责任程度比例;轻微责任的责任比例,建议在1-25%范围内裁量等内容。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因此支出鉴定费2,800元。另查明:原告汪双平与原告李贵凤均系农业户口,育有两子,汪明明系长子。汪明明,1988年9月27日出生,非农业户口,生前经常居住地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百花公园。汪明明无其他继承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已对汪明明治疗支出的医疗费赔付医疗保险金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协和医院为汪明明提供的诊疗服务行为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与汪明明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协和医院应在其轻微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汪明明死亡所致损失承担25%赔偿责任。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主张的损失中,医疗费135,046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541,020元(27,051元×20年)、丧葬费23,660元(47,320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196,060元(9,803元×20年÷2人×2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汪明明就医情况及处理丧葬所需,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以上损失合计896,286元,由被告协和医院承担25%赔偿责任,即224,071.50元。此外,鉴于被告协和医院在本案诊疗行为中所存在的过失,被告协和医院还应向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支付精神损失费12,500元。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赔付金额7,000元,系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支付,与本案医疗损害纠纷分属不同获赔途径,不应从本案诉请损失内予以扣减,被告协和医院的相关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协和医院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所提异议,无反证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协和医院共应向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支付各项损失赔偿费用共计236,571.50元。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诉请超过本院认定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赔偿损失赔偿费用共计236,571.50元;二、驳回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4,350元,由原告汪双平、原告李贵凤、原告潘丽娜负担2,167元,由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负担2,1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晓勤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人民陪审员 龚 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小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