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9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耀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华睿门窗经营部、俞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耀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华睿门窗经营部,俞建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9975号原告:金华市耀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康济街1067号(金华市广汇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5楼)。法定代表人:庄秦玉,总经理。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华睿门窗经营部,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830号。经营业主:俞建明,男,成年,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号。被告:俞建明,男,成年,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号。原告金华市耀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华睿门窗经营部、俞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市耀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耀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耀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华睿门窗经营部、俞建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34元,依法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金华市耀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