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28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伟、史明卉等与泰安市大华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史明卉,泰安市大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853号之二原告:吴伟,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史明卉,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大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六区12栋19号。法定代表人:杨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国,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吴伟、史明卉诉被告泰安市大华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如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的诉讼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0元。审 判 长 杜庆文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