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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晓英与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英,张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赵晓英,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张晓鹏,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英与被执行人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