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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5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132号。法定代表人:秦江永,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政光,男,系该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贲,男,系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欧阳,女,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大专文化,住镇远县舞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欧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缴纳贷款本息合计18000元,但被执行人欧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有工资3440.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按月扣留被执行人欧阳在镇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资收入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  珠  泽审判员 吴  寿  华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秀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