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方军仙与俞力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军仙,俞力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092号原告:方军仙,女,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鹿苑101号。被告:俞力明,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鹿苑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军仙与被告俞力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军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军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军仙负担。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章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