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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方军仙与俞力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军仙,俞力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092号原告:方军仙,女,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鹿苑101号。被告:俞力明,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鹿苑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军仙与被告俞力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军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军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军仙负担。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章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