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调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兴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1月19日18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汇龙镇汇联路行驶至大陆村20组路段时,与步行的施姜荣、赵某发生碰撞,致施姜荣跌地受伤。施经救治无效于同年12月6日死亡,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支持其公诉主张,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前方路面情况未注意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且已举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1月19日18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汇龙镇汇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陆村20组路段时,与同向在前步行的施姜荣、赵某发生碰撞,致施姜荣跌地受伤,施经救治无效于同年12月6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施姜荣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本案所涉民事赔偿事宜,已由本院民事审判部门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赵某、施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122接警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及涉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前方路面情况未注意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雪松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郁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晓霞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