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1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陈孝莲与卓庆、徐州三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莲,卓庆,徐州三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1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孝莲,女,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卓庆,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三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1-1105室。法定代表人卓庆,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孝莲与被执行人卓庆、徐州三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82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9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卓庆、徐州三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9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卓庆、徐州三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6年9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卓庆、徐州三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6年9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卓庆、徐州三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5、2016年10月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