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6民初8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仲红霞与被告陈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红霞,陈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8001号原告:仲红霞,女,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110555801)被告:陈脉军,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原告仲红霞与被告陈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红霞的委托代理人周科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7053元,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4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95000元,借期12个月,每月偿还本息9160元,被告除归还一期借款本息外,没有再还款。被告陈脉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2日,原告仲红霞与被告陈脉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陈脉军向原告借款9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7月21日在每月21日偿还本息9160元,逾期未还款的,应向出借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罚息等。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陈脉军交付借款95000元。陈脉军于2014年8月21日归还原告916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借款。被告陈脉军向原告仲红霞借款95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交付借款的凭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脉军应按约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其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仲红霞借款87053元;并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借款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智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