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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被告闫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闫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444-1号原告张建峰。被告闫晓龙。原告张建峰与被告闫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建峰负担。审 判 长  王东兴审 判 员  李志辉代理审判员  古亚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