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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利平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30刑初99号公诉机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男,生于1980年3月14日,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江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XX驾驶云GK7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个旧市蛮耗镇沿蛮金二级公路向金平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金平县蛮金二级公路K6+600M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被害人彭XX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彭X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03mg/100mL血。彭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彭XX死亡分析推断为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体与钝性物碰撞致头部、胸部及四肢等处损伤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XX、邓XX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和返还物品清单、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杨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XX在案发后及时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