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焕收与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王焕收,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庆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南京路笨鸟建筑节能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希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焕收,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艳,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中央佳地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王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增,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庆友,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上诉人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焕收,原审被告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庆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0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上诉人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