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腾达日杂大全与被申请人孙炳翰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腾达日杂大全,孙炳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财保9号申请人:腾达日杂大全,经营场所:花土沟创业路138-1。经营者:李军财,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孙炳翰,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个体户。申请人腾达日杂大全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炳翰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120293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达日杂大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炳翰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120293元,(含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至案件执行终结)。案件申请费1103元,由被申请人孙炳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