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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靓靓与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靓靓,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828号原告:张靓靓。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政,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靓靓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靓靓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靓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元,依法减半收取13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靓靓负担。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