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2150号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新港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446303555。法定代表人:周锦平,董事长。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689X。法定代表人:郭玮,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和电力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电建集团贵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和电力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电建集团贵州公司银行账上资金255万元。原告兴和电力公司以其持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房权证号:黄州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兴和电力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