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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林友者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友者。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友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正览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友者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区驶往仙降街道方向。当日6时许,车辆行经桥仙线瑞安市云周街道坳头村“浙江蓓尔鞋业有限公司”前地段时,因疲劳驾驶,车辆驶离左侧路面,车头碰撞道路左侧行道树及相向行走的行人谈某,造成谈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林友者打电话报警后弃车逃逸,后于次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鉴定,谈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友者调解赔偿谈某家属共计人民币6527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友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1、黄某2、章某、林某、李某、何某的证言,法医学文证审查情况,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卡口照片,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买卖协议书,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五查一联系”结果审核表,归案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友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友者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友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小云人民陪审员  赵庆友人民陪审员  林邦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