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0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上诉王洋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王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泉庄西国家物资储备局院内,实际经营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9号。法定代表人徐丽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洋,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菁,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8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审 判 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旭燃书 记 员 高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