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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马阿六、陆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马阿六,陆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阿六,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陆林珍,女,196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马阿六、陆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阿六、陆林珍银行存款人民币305624.19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