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刑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明柱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终47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柱,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初中文化,2007年8月至2014年10月任颍上县黄桥镇王焦村支部委员兼文书,2014年11月至案发任该村支部委员,住颍上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8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宣布逮捕。2016年8月11日经颍东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刘修德,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明柱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皖1203刑初5号刑事判决。王明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明柱任颍上县黄桥镇王焦村支部委员兼文书。2014年4月,颍上县实施土地复垦项目,该项目涉及黄桥镇王焦村的王焦庄和庄庄两个自然庄,黄桥镇政府要求村干部协助镇政府做好该项目的房屋拆迁面积丈量、地面附属物统计造表上报及补偿款发放等工作。王焦村王焦庄的拆迁补偿工作由村干部王明柱、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负责。在实施该项目的过程中,王焦村书记孙某某安排王明柱和徐某某虚报五六十万补偿款,用于该村在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开支。王明柱和徐某某商议分别以徐某某的妻子李某甲的名义虚报补偿款193268元、以李某乙母亲吴某某的名义虚报补偿款203240元、以王明柱姐夫刘某某的名义虚报补偿款278950元。后孙某某又安排王明柱将虚报补偿款数额减少至20余万元。徐某某和王明柱商议继续以刘某某的名义虚报补偿款,待该补偿款发放后由二人伺机私分。后王明柱与徐某某仍按原虚报的数额上报了拆迁补偿款。2014年7月18日,黄桥镇财政所将补偿款发放给各补偿户,徐某某领取了以刘某某名义虚报的补偿款278950元(存折)并占为己有。次日,颍上县政府派人到村核实房屋拆迁情况,发现刘某某的房屋未被拆迁,徐某某供认了上述三户系虚报的事实。2014年7月23日,颍上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反映,黄桥镇王焦村干部有虚报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情况。2014年7月25日,徐某某将领取的刘某某补偿款存折交给了黄桥镇王焦村书记孙某某,孙某某将上述三户虚报补偿款的存折退回给黄桥镇财政所。原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9月8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明柱贪污一案立案侦查。2.颍上县黄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王明柱工作简历,证明2007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明柱任该镇王焦村支部委员兼文书,同年11月至案发任该村支部委员。3.拆迁情况统计表、土地复耕补偿款花名册、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桥信用社出具的存款折,证明黄桥镇王焦村以刘某某的名义上报房屋拆迁补偿费278950元,该款的存折由徐某某签名领取。4.关于对黄桥镇增减挂钩项目的核查情况的报告,证明根据颍上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核查组对黄桥镇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核查,发现黄桥镇王焦村有三户虚报房屋拆迁,其中刘某某的补偿款为278950元。5.颍上县黄桥镇政府黄征[2014]28号关于要求拨付首批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申请及实施方案文件、会议纪要,证明按照颍上县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颍上县黄桥镇实施《黄桥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黄桥镇王焦村被列为此次项目村之一。村委会干部协助镇政府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不得多报、虚报,对农户的房屋拆迁等补偿款由县财政局拨付。6.陈某某出具的关于黄桥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情况说明(黄桥镇国土所所长),证明2014年4月30日,县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测绘人员对镇政府安排四个村项目内房屋、树木等进行丈量统计,要求将统计数据上报国土所,不得多报、虚报及重报拆迁数据。7.许某某的情况说明(黄桥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证明2014年7月25日,黄桥镇王焦村书记孙某某向财政所上缴拆迁补偿款存款折三份,其中有刘某某的补偿款存折一份。8.郭某某的情况说明(黄桥镇党委书记),证明2014年5月,按照颍上县政府的安排,2010年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在黄桥镇实施。镇政府要求各村、队干部协助做好房屋拆迁面积的丈量、核查、统计上报和补偿款发放工作,严禁虚报冒领贪污补偿款。9.户籍证明,证明王明柱出生于1962年2月10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王焦村支部书记),证明2014年5月份,黄桥镇政府根据颍上县政府的安排,在王焦村实施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此项拆迁要求老村庄拆迁,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土地复垦,拆迁费用由国家财政补偿。该村王焦庄在实施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之列,黄桥镇党委、政府开会宣传,严明纪律。其安排村支部委员、村文书王明柱,村委员、治保主任徐某某负责协助镇政府对王焦庄拆迁农户的房屋进行丈量,填表上报工作。由于当时需给拆迁农户搭建板房,村中无钱支付该部分费用,其与王明柱、徐某某商议在上报拆迁房屋时,虚报些补偿款,以解决搭建板房等费用。后在拆迁过程中,镇党委书记郭某某又多次强调不要虚报拆迁费用,否则将追究责任。其又告诉王明柱只虚报20多万元,其他的不要虚报了。在一次会议结束后,王明柱说:“上报土地复垦补偿款的报表每页都要求村干部签字,现在村干部都在,大家都在空白的报表上签字,复印以后由徐某某填写,省的到时候找人麻烦”。村干部都在一张空白的报表上签了字。后由王明柱与徐某某将拆迁户的房屋填写后上报镇财政所。2014年7月18日,镇财政所将农户拆迁补偿款存折发放到各拆迁户手中。后颍上县国土局、审计局、财政局组织人员到王焦村进行土地复垦实地核实,发现刘某某、吴某某、李某甲三户为虚报,共计虚报补偿款为67万余元。2.证人刘洪恩的部分证言(王焦村村支部委员),证明2014年5月,黄桥镇政府实施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镇政府要求各村干部协助镇政府做好群众房屋的拆迁及土地复垦工作。王焦庄被列为此次拆迁项目的村庄,该村庄是由村治保主任徐某某等人负责对拆迁户的房屋丈量、填表上报工作。村委会没有研究过虚报房屋拆迁补偿款一事。有一天中午,其和王明柱、徐某某、李某乙吃完饭后,王明柱说:“虚报了刘某某一户的补偿款,孙某某不知道,等补偿款发放后,我们四人平分”。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房屋不在此次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范围之内。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王焦村副主任),证明2014年5月份,黄桥镇第一批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是老村庄房屋拆迁,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土地复垦,拆迁费用由国家财政补偿,补偿包括房屋及地面附属物。镇政府要求各村干部协助镇政府做好该项目拆迁房屋的丈量、统计上报及补偿款发放等工作。王焦庄是此次拆迁项目的村庄,村书记孙某某安排村文书王明柱、村委员徐某某负责该项工作。在发放补偿款前期,王明柱、徐某某找其说行政村以其母亲吴某某的名义虚报了补偿款,让其拿到补偿款后交给村里,以便村里补助因此次拆迁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有一天中午,其和王明柱、徐某某、刘洪恩吃完饭后,王明柱说:“虚报了刘某某一户的补偿款,孙某某不知道,等补偿款发放后,我们四人平分”。刘某某的房屋不在此次拆迁围之内。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王焦村换届选举后,其是王焦村的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2014年5月,颍上县黄桥镇第一批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在王焦庄和庄庄两个自然庄实施,村书记孙某某传达了镇政府会议精神,要求村委会成员协助镇政府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丈量、统计上报及补偿款发放工作,孙某某安排其与王明柱、李某乙具体负责王焦庄的拆迁工作。拆迁工作实施后,由于镇政府没有给村拨付因拆迁所需的费用,孙某某安排他与王明柱在上报拆迁房屋的数字中多报50至60万元,其与王明柱商议以李某甲的名义虚报补偿款19万余元、以吴某某的名义虚报补偿款20万余元、以刘某某的名义虚报补偿款27万余元。后孙某某又传达镇政府召开的不准虚报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会议精神,孙某某又安排王明柱只虚报20余万元。其与王明柱商议以刘某某名义虚报的27万余元,其他人不知道,等补偿款下发后由其与王明柱等人私分,其将拆迁房屋面积补偿款统计造表后,交由王明柱上报镇政府。有一天中午,其和王明柱、李某乙、刘洪恩吃完饭后,王明柱说:“虚报了刘某某一户的补偿款,孙某某不知道,等补偿款发放后,我们四人平分”。2014年7月,镇财政所发放补偿款,其领取了刘某某的补偿款存折计27万余元。后颍上县政府派人到村核实房屋拆迁情况时,发现刘某某等人三户为虚报。(三)被告人王明柱供述,证明2014年5月黄桥镇第一批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涉及的王焦庄和庄庄两个自然庄。此项目要求老村庄拆迁,在原有土地进行土地复垦,拆迁补偿费由国家财政补偿。镇政府要求各村干部协助镇政府做好该项目的拆迁等工作,村书记孙某某安排其与徐某某负责制作房屋拆迁面积及补偿款等报表工作。孙某某说在此次土地复垦中,涉及到砍伐树木、给拆迁户搭建板房等费用,因村无资金,安排其与徐某某在上报房屋拆迁补偿款中虚报些,以解决上述费用。其与徐某某商议以徐某某的妻子李某甲、李某乙母亲吴某某、其姐夫刘某某的名义虚报补偿款计60余万元。后孙某某到镇政府开会回来说,镇政府要求严格,不能虚报过多,只能虚报20余万元。在一次会议结束后,其说:“上报土地复垦补偿款的报表每页都要求村干部签字,现在村干部都在,大家都在空白的报表上签字,复印以后由徐某某填写,省的到时候找人麻烦”。村干部都在一张空白的报表上签了字。后其与徐某某商议还是虚报60余万元,其中以刘某某名义虚报的补偿款由其与徐某某等人私分。有一天中午,其和徐某某、李某乙、刘洪恩吃完饭后,其说:“虚报了刘某某一户的补偿款,孙某某不知道,等补偿款发放后,我们四人平分”。后镇财政所将农户拆迁补偿款发放时,由徐某某领取了以刘某某名义申报的补偿款存折。颍上县政府派人到村核实房屋拆迁情况时,发现刘某某等人三户为虚报。(四)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阜检技鉴[2015]3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颍上县黄桥镇王焦村上报的“拆迁情况统计表”七份,表下方七名村干部签名字迹均为复印形成。(五)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刘某某的房屋不在黄桥镇王焦村王焦庄土地复垦项目范围之内。(六)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名侦查机关在讯问被告人王明柱时,录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柱身为黄桥镇王焦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复垦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报房屋拆迁补偿款27895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明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4万元;二、对被告人王明柱违法所得人民币27895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王明柱上诉称,本案犯意的提起者系村支部书记孙某某,其和徐某某、李某乙等人仅是执行者,其只是安排联系了其亲戚刘某某(其姐夫)拿出自己的户口簿等有关材料供村里使用。客观上本案涉及的该笔资金没有损失。上诉人在该事件中仅仅起到协助、联络的作用,依法不构成犯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辩护人称王焦村是在村支部书记孙某某的安排下,虚报李某甲、吴某某、刘某某三户补偿款,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且上诉人缺乏职务便利,无法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当,上诉人王明柱不构成犯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王明柱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明柱原任颍上县黄桥镇王焦村支部委员兼文书。2014年4月,颍上县黄桥镇王焦村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相关拆迁补偿工作由村干部王明柱、徐某某等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王焦村书记孙某某安排王明柱、徐某某虚报五、六十万元补偿款用于村其他费用开支,二人商议以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名义虚报补偿款。后孙某某又安排王明柱将虚报补偿款数额减少至二十万元。二人仍按原虚报的数额上报了拆迁补偿款。徐某某领取了以刘某某名义虚报的278950元的补偿款存折。后因县政府派人核实拆迁情况,该虚报情况被发现,虚报款存折由村书记孙某某退回镇财政所。上述事实已经原判所列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明柱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报补偿款27895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王明柱身为王焦村村支部委员,利用负责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徐某某虚报并领取刘某某一户补偿款的事实,有证人孙某某、刘洪恩、李某乙、刘某某、徐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明柱供述、拆迁情况统计表、土地复耕补偿款花名册、检验鉴定书、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二审期间,王明柱及其辩护人未提供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王明柱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国清代理审判员 袁理想代理审判员 刘钦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立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