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人戬与大连顺麦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人戬,大连顺麦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274号原告:张人戬,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大连顺麦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强。原告张人戬与被告大连顺麦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人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人戬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