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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六俊,刘毅,吴小伟,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特53号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12楼1207、1208、1209室。法定代表人田李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亮,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六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刘毅,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六俊(系刘毅父亲),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吴小伟,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新城南环路1053号。法定代表人刘六俊,执行董事。2016年9月21日,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毅、刘六俊、吴小伟、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十五套房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本金18000000元、利息1925640元及按照2.675%每月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的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本金的偿还及利息的支付有实质性争议,加之申请人就本案已经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进行了诉讼,且已经判决。因此,本案不适宜继续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