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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特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特191号申请人:张某,女,汉族,1939年3月9日生。申请人:姚某甲,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生。申请人:姚某乙,女,汉族,1958年3月8日生。申请人:姚某丙,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申请人:姚某丁,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生。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某、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9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产权登记在姚报有名下、坐落本市鼓楼区石墙外X号、鼓楼区名士埂XX号两处住房拆迁所获安置的坐落本市丁家庄华银路XX号4幢X单元2502室、丁家庄华银路XX号X幢X单元2304室、丁家庄华银路XX号XX幢X单元2304室、丁家庄华银路XX号XX幢X单元2305室四套房屋的项下权利,均归张某独自继承享有(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全部放弃对上述房屋项下权利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于2016年10月9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鼓司调字第23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任何一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林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