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8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堃与汤永莉、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堃,汤永莉,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304号原告:王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永莉。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原告王堃与被告汤永莉、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王堃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堃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王堃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