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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9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来三、马我六、马仰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来三,马我六,马仰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9执85号申请执行人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红河县迤萨镇安邦路。法定代表人刘红,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牛沙,男,1964年7月8日生,哈尼族,大专文化,在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红河县人,住红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来三,男,1981年1月10日生,哈尼族,农民,小学文化,红河县人,住红河县。被执行人马我六,女,1983年3月28日生,哈尼族,农民,小学文化,红河县人,住红河县。被执行人马仰秋,男,1974年9月8日生,哈尼族,农民,小学文化,红河县人,住红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来三、马我六、马仰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来三、马我六、马仰秋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了解,发现发现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义龙审判员  龙雄明审判员  塔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进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