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俊峰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俊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627号罪犯杨俊峰,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运盐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以(2011)晋市法刑减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2月4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8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6)晋城监减字第4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俊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2次,监狱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俊峰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俊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俊峰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亚强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