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执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衍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衍乐,林秀英,三明市阳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686号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邱辉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珠。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富琴。被申请人:林衍乐,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三明市阳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林秀英,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三明市阳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三明市阳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衍开,董事长。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衍乐、林秀英、三明市阳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衍乐、林秀英、三明市阳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卢向东名下的位于将乐县南口乡温坊村大水垅228亩、将乐县南口乡温坊村瑶排、洋坑443亩、将乐县南口乡温坊村武坑垱289亩、将乐县南口乡小拔村油岭525亩林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衍乐、林秀英、三明市阳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卢向东名下的位于乐县南口乡温坊村大水垅228亩、将乐县南口乡温坊村瑶排、洋坑443亩、将乐县南口乡温坊村武坑垱289亩、将乐县南口乡小拔村油岭525亩林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明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