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733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学,王钦嫒,周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生学,男,1976年5月12生日,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王钦嫒,女,198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周翠琴,女,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张生学与被执行人王钦嫒、周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景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钦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钦嫒主动履行了5000元债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执73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铁审 判 员 卢昌世代理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