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0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虞桂珍与孙海江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桂珍,孙海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0608号原告虞桂珍,女。委托代理人白青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江,男。原告虞桂珍与被告孙海江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桂珍及委托代理人白青昕,被告孙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桂珍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被告原承租的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XXX号房屋被征收,原、被告作为安置对象取得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501室房屋)。2015年4月3日,被告就501室房屋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现被告准备擅自将501室房屋出售,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501室房屋由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孙海江辩称,501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家中二次拆迁,其前前后后已经给了原告713,000元(人民币,下同),足够原告应得的份额了,501室房屋应归其所有。其没有经济来源,想开个小卖店,故已经与他人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被告原承租的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XXX号房屋被征收,原、被告作为安置对象被安置了501室房屋。2015年4月3日,被告与房地产开发商就501室房屋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5年7月16日,被告与房地产开发商就501室房屋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结婚证、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交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501室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取得,原、被告均是拆迁安置对象,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虞桂珍与被告孙海江共同所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原告虞桂珍已预交),由原告虞桂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 漪附:相关法��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