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白文杰与白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杰,白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1143号原告白文杰。被告白晨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杰诉被告白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文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世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