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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6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白文杰与白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杰,白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1143号原告白文杰。被告白晨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杰诉被告白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文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世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