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宋超与刘松伟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276号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对原告宋超诉被告刘松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1面第21行至第二面第7行替换为“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金域华府6幢706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出售给原告,约定房屋价款为178万元。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前支付55万元,剩余房款办理抵押贷款,如被告逾期交房,则按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房屋定金5万元,但被告却通知原告拒绝履行买卖合同。原告多次交涉均未果,被告单方将5万元定金退还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因房价上涨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严重的诚信缺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与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