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靳义柯与张现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义柯,张现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486号原告靳义柯,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颖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帅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现峰,男,汉族,1971年3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丙乾,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负责人陈绍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金龙。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靳义柯诉被告张现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义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义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