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小文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小文,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文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小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小文在明知自己运输的物品是烟叶且无任何法律手续下驾驶自己车牌为桂A×××××厢式货车于2015年11月29日在云南昆明市附近的村庄附近将他人422件烟叶运往广西靖西县。2015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何小文驾车途经田东县境内时被平果县烟草专卖局、田东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并移送田东县公安局立案查处。经鉴定,被告人何小文运输的烟叶价值992732元人民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小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何小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小文在明知自己运输的物品是烟叶且无任何法律手续下,为贪图高额运费,驾驶自己车牌为桂A×××××厢式货车于2015年11月2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附近的村庄附近将他人422件烟叶运往广西靖西县。2015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何小文驾车途经田东县境内时被平果县烟草专卖局、田东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并移送立案查处。经鉴定,被告人何小文非法运输的烟叶价值992732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小文主动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田东县烟草专卖局涉烟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案物品移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查获烟叶过磅单、照片说明;4、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现场笔录;5、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烟叶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鉴定意见通知书;6、田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文件;7、户籍证明;8、被告人何小文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文目无国法,违反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小文主动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小文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且所运输的烟叶已全部被依法扣押,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小文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专营、专卖品的管理制度。现根据被告人何小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小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汉北审 判 员 农家成人民陪审员 韦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韦婕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