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498号原告:任某,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杨某,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任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