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涛寻衅滋事、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611号罪犯王涛,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郧西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屯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寻衅滋事、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6)晋城监减字第3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4次,监狱嘉奖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亚强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高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