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6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苏根英与康有梅、陶晓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根英,康有梅,陶晓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根英,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康有梅,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陶晓宝,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字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有梅、陶晓宝共有的坐落在合肥市滨湖时代广场17号XX室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 正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春艳(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