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4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周文与黄世国、清远市杰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周文,黄世国,清远市杰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4889号原告:刘周文,男,汉族,住址: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417。被告:黄世国,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安陆市,公民身份号码:×××2390。被告:清远市杰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仅限办公)。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周文诉被告黄世国、清远市杰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广毅人民陪审员 沈光普人民陪审员 温有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嫣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