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继红与曹鸿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红,曹鸿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472号原告:刘继红,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曹鸿鹄,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刘继红与被告曹鸿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继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欲另行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