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岳阳泊汇名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姚超、谈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泊汇名车销售有限公司,姚超,谈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泊汇名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珠连接线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姚超。被执行人谈姗。申请执行人岳阳泊汇名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超、谈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超、谈姗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泊汇名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姚超、谈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该案申请执行人岳阳泊汇名车销售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超、谈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岳阳泊汇名车销售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姚超、谈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秋平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善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