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高明丽诉庞世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丽,庞世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5民初4056号原告高明丽,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告庞世臣,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原告高明丽与被告庞世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新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世臣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明丽诉称,原告高明丽与被告庞世臣于2005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于2007年11月26日经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庞若涤(2006年9月18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庞世臣离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高明丽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和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提交结婚证1份,予以证明原告高明丽与被告庞世臣于2007年11月26日经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庞世臣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明丽与被告庞世臣于2005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于2007年11月26日经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庞若涤(2006年9月18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原告高明丽起诉要求与被告庞世臣离婚,被告庞世臣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做调解和好工作,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真诚相待,原告高明丽起诉与被告庞世臣离婚,被告庞世臣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积极做调解和好工作,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高明丽起诉要求与被告庞世臣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儿庞若涤的抚养,从有利于婚生女儿庞若涤的身心健康发展和成长的角度及婚生女儿庞若涤现跟随被告庞世臣生活的现实情况考虑,应随被告庞世臣生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高明丽与被告庞世臣离婚;二、婚生女儿庞若涤(2006年9月18日出生)随被告庞世臣生活,原告高明丽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抚养费自2016年10月9日起开始给付,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一次,至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为止;驳回原告高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高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