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廖荣凤与令狐凤仙、金波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荣凤,令狐凤仙,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财保77号申请人廖荣凤,女,汉族,197X年X月X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正华园。被申请人令狐凤仙,女,汉族,197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申请人金波,男,汉族,196X年X月X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申请人廖荣凤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令狐凤仙、金波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房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XX**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并提供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房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XX**号)住宅用房一套、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房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XX**号)库房一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荣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令狐凤仙、金波桐梓县娄山关镇(房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XX**号)商业用房;二、查封申请人廖荣凤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房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XX**号)住宅用房一套;三、查封申请人廖荣凤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园(房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XX**号)库房一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廖荣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道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