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胡来发与广东冠迪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民初44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来发,广东冠迪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熊冬元,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4415号原告:胡来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健彬,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冠迪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郑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婕,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熊冬元,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姚桂强。被告:广州市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周德成。本院审理原告胡来发诉被告广东冠迪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熊冬元、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冶金建设公司拖欠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来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来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来发负担。审 判 长 万晓庚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