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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窝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周喜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方院村。法定代表人:冷华松,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7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4号向被执行人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3961.28元货款。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7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7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建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