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行审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得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得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行审287号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舞阳县北京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5787199。法定代表人赵文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雪云,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得尼,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舞阳县。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1日对被执行人王得尼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5】308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载明“一、限15日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932元。”。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932元的处罚内容。9月2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5】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932元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国银审判员 汪新弘审判员 王保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