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少男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748号原告:吴少男,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秦海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0934064A(1-1)。法定代表人:陈正荣,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寿进,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波,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男诉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男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少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少男撤回对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少男负担。审判员 刘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丽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