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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丹、陈玉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丹,陈玉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137号原告: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绍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柱,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丹。被告:陈玉燕。原告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丹、陈玉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