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丹、陈玉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丹,陈玉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137号原告: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绍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柱,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丹。被告:陈玉燕。原告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丹、陈玉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