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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玉倩、史小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倩,史小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627号申请人:侯玉倩,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申请人:史小德,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邢台县人。原告侯玉倩与被告史海河、宁爱珍、史小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玉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小德名下车牌号为冀E×××××松花江牌面包车、车牌号为冀E×××××欧铃牌面包车、车牌号为冀E×××××蒙迪欧牌轿车予以冻结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玉倩保全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史小德名下车牌号为冀E×××××松花江牌面包车过户手续,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二、冻结被申请人史小德名下车牌号为冀E×××××欧铃牌面包车过户手续,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三、冻结被申请人史小德名下车牌号为冀E×××××蒙迪欧牌轿车过户手续,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案件申请费240元,由被申请人史小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